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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