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评残士兵退役后如何安置?
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抚恤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退休士官可以享受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医疗怎么保障?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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