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16广东省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15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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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额补贴

1、国家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进一步明确:“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省政策:《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军转【2001】324号),明确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进一步明确我省经济发达地区有差额的要发给差额补贴。据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和韶关、湛江、清远市,共12个市先后发放了退役金差额补贴或地区补助。

(二)医疗保障

国家政策:《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以下简称国转联8号文)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三)住房补贴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养老、失业保险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独生子女费

国家政策:《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计发。”

(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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