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16广东省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15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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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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