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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地点选择依据
1、转业到我省的军转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
2、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可以到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安置:
(1) 选择自主择业的;
(2)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7、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地市、州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到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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