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功绩选调和功绩制分配评分标准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吉人联字[2008]61号文件规定,改进和完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特制订2008年军转干部功绩选调和功绩制分配评分标准。
一、立功受奖:荣立三等功的每次5分,多次荣立三等功的累计不超过20分;荣立二等功(获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四总部联合表彰或者地方省、部级表彰)的,每次20分;荣立一等功(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0分。同一业绩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效备考。
二、艰苦环境和岗位:因公因战致残的10分;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10年5分,10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满10年的5分,10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
三、基层主官:转业时任基层作战部队主官,包括团长(支队长)、政委,营长(大队长)、教导员,连长(中队长)、指导员,或者曾任同级基层作战部队主官,任满两年的4分,两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
四、科技成果:获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三等奖每次7分,获二等奖每次10分,获一等奖每次15分。
五、军龄:8年以下不记分,超过8年的每满1年2分。
六、任职时间:任连排职(技术12、13、14级),任营职(技术10级、11级),任团职(技术8、9级)每满1年2分。
七、转业前两年内受降职、降衔、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和服役期间受劳改、劳教以上处罚的人员扣10分。
说明:
1.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不计算行政职务分;行政干部有技术职称的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分。
2.在排序过程中,如出现相同职级两人以上分数相同,优先顺序为:任职时间早、军龄时间长。
3.根据移交档案中的材料计分。档案没有记载或档案移交后补填的材料不予计分。
4.对在功绩选调或功绩制分配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本人的功绩分数无效并取消个人选择接收单位及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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