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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军转干部量化考核积分细则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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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待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至10年的计3分, 10至15年的计5分, 15年以上的计8分。既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按较高的加分,不重复计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界定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5分,1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伤残分。因公、因战致残的,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惩戒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计减6、9、15、20分;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计减3、6、9、12、15、2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减分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加计减分。

第七条 考试形式和内容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均需参加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为闭卷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实际工作能力、适应创新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八条 个人积分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如军转干部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在知道积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复核,由安置部门组织复核。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详,而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经原部队或上一级部队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予以认可。对在积分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一经查实,扣除军转干部本人积分20分,并将作假情况报其部队上级政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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