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的问题
19.问: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⑶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20.问:企业军转干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程序?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㈦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管辖的问题
21.问:什么是原行业统筹破产的企业?
答:原行业统筹破产的企业是指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现已移交我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
22.问:市外、国(境)外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谁负责?
答:考虑到投资环境问题,市外、国(境)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援助等形式而形成的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23.问: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户口不在本区县(自治县、市)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谁负责?
答: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户口不在本区县(自治县、市)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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