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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汕头民政局网站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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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医疗保障办法有何规定?退役士兵考试网发布:广东省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120597894,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粤民优〔2007〕26号)印发以来,我省各地大力推进优抚医疗制度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省情况看,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够平衡、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服务程序不够简便、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等问题。为加快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出台实施办法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各地级(含以上)市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落实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民政部门会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各地级(含以上)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部署与督导,及时上报本市实施办法出台、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

二、明确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利于解决旧伤复发等医疗费问题;确保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属别给予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按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不低于省定的减免标准,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5%。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比例不低于15%。

(四)“五老人员”补助,由各地自行制定标准。

优抚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减免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特别救助。

三、实行优先优惠,落实优抚对象优待政策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落实以下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

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部分减免项目

1、减免50% :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

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2、减免20 %: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8〕214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优抚对象医疗卫生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各地级(含以上)市在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应加大对优抚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另外,各地应从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享受各种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人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数据。省财政将各地工作成效作为分配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五、简化操作程序,尽力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

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药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一项惠及广大革命功臣的重要工作,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基层优抚工作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要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监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满足各类优抚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来源: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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