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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北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北仑之窗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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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考试网发布:浙江宁波北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120597894,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14号)、《关于宁波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明确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

(一)义务兵家庭可享受两年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以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以市定标准为准。

(二)凡在“国发〔1989〕14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1.5倍计发。进藏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按3倍标准发放,自进藏之日起按月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庭享受优待金至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包括士官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一年内受二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五)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发给一次性优待金2万元。

(六)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的,取消当年家庭优待金。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家庭优待金。

(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区民政局、财政局核准后,将经费核拨至各街道(乡镇),由各街道(乡镇)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义务兵直系亲属。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已无直系亲属的,优待金由街道(乡镇)代为储存,待义务兵退役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八)对由我区征集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规定给予优待,我区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定额补助。定额补助金每年12月底前由区民政局核拨至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学校发放。

(九)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批准招收士官的,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金,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一半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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