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事项说明
1、服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按周年计算,不满1周年按1周年计分。
任职年限、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按周年计算,不满1周年的不计分。计算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截止日期均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2、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照部队移交的职级计分;转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年限从所任行政职务时间开始计算。
3、边远艰苦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 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院级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 〔1989〕14号)规定的边疆过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特殊岗位系指从事飞行(包括分心管和空中战勤人员)、舰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工作。
4、应赋分的奖励项目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为准。
5、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排序出现并列是,依序按照职务等级、任职年限、服役年限赋分高低进行排序。
6、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时间不到1年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三、组织实施
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才表现和贡献考核赋分由军转干部移交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军转干部 档案材料为依据进行计分审核,并填写《上海市军转干部考核赋分表》,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转干部移交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经市军转办审定后上网公示。
(原题目:上海市军转转业干部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来源:军转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交流,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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