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黑龙江齐齐哈尔随军家属安置审批制度

齐齐哈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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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 任 人:李会明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中规定:“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审批干部、工人调动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核准:

(一)夫妻分居5年以上,要求调往配偶所在地的;

(二)父母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子女,要求调往父母所在地的;

(三)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家属。

四、所需材料

(一)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提出调入人员审批申请;

(二)由调入单位填写调转申请表并提供职工档案及相关证明。

五、受理

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给予指导。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安置意见。审核合格后由首席代表审批,办理调转手续。

七、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政务大厅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跨地区转移及随军家属安置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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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优化后时限12工作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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