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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安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责 任 人:李会明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择优安置。”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三)《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暂行办法》(黑人发[2008]187号)
三、条件和标准
(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转干部;
(二)符合进中、省直单位安置条件,即符合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连职及以下转业干部不超过35周岁;
(五)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营职及以下转业干部考试成绩要达到规定分数线。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在双向选择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指令性分配计划执行。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在部队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考核量化成绩按《齐齐哈尔市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择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分配时,按军转干部个人考试考核总成绩的排序,按比例择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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