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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转干|湖南湘潭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补充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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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湘政办发〔2003〕4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1、加大对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实施临时救助的力度。对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实,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实施临时救助。

2、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业军转干部,由民政部门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救助,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安排。

3、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财政、失业保险机构和企业按“三三制”原则筹集。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4、对企业在职军转干部工资达不到所在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从2003年10月1日起要补助到平均水平。企业补助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予支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含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社保经办机构从2003年10月1日起要补助到平均水平。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1、对未参保的企业在职军转干部,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其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对未参保的企业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从2003年10月1日起计发,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属于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且其基本养老金低于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3、对未参保且因企业改制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其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从2003年10月起由财政和个人各负担一半,之前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已参保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4050”对象的企业军转干部,其养老保险费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从2003年10月起由财政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4、过去已按市政府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属于2002年底前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 “新老办法”对比重新计发;属于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新办法”重新计发。

5、企业军转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其1996年以前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6、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从2004年1月起可办理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申请提前退休人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必须足额补缴,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关于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其在职军转干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自负,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筹资解决;退休军转干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医保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筹资,纳入医保管理,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解决。在职和退休军转干部其大病医疗互助由本人按规定交费,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予以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或地方财政按现行渠道帮助解决。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县(市)区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按“属地管理”原则,狠抓落实,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市里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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