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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2〕29号文件)
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2002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6部门联 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努力 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文件的各项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少数企业军转干部上 访现象仍有发生。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 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 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抓好落实。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 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生活最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之中,摸清情况,真正把解困措施落实到户,兑现到人。在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 治工作,对党员军转干部要加强党性教育和组织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 的稳定。
各地区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届时,中央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9月30日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2003年9月2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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