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民政部网站 2016-01-0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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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服务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租用场地设施。

第八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九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

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职工档案,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对在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军休干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围。

第十五条 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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