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初审初检。由省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逐人核对应征青年高考原始分数及学历的真实性,凡发现高考原始分数与网上报名所填分数不一致的,一律取消应征资格,由省级征兵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依次递补初选预征对象。经初审初检合格的确定为送检对象并在网上予以确认,不合格的取消应征资格。合格人数较多时,按照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征集任务数的3倍确定送检对象。
征兵办公室应当提前5天将初审初检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通知到初选预征对象。初选预征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持网上打印的《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应征。
(四)组织体格检查。设置封闭式体检站,组织送检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原则上不作单科淘汰。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录入系统,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待复查的要及时组织复查。
(五)综合素质考评。通常结合体检工作同步进行,征兵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等方式,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考评,现场公布考评分数。综合素质考评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政治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政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录入系统,不合格的注明原因。
(七)集中审批定兵。审定新兵由组织征集的省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
(八)公开公示。初选预征对象、送检对象、预定新兵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要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举报和反映确有问题的,以及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伍资格,由后续合格的女青年依次递补。
三、优先征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或同胞姐妹及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优先征集对象未确定为网上初选预征对象的,经省级征兵办公室审核属实的,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备案,列入初选预征对象。优先征集对象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四、有关要求
女兵征集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级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条件标准和程序方法,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讲清政策规定,端正入伍动机,对落选女青年要做好思想工作,防止发生问题;要严格程序标准,非网上初选预征对象不得征集,认真落实集体定兵原则,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择优审定新兵;要严格落实廉洁征兵各项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女兵征集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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