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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回避制度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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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1)回避的方式

①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②自行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回避的适用范围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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