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信息

云南公安边防总队2016年接收地方大学生入警考试通知

云南边防总队微信公众号 2016-01-1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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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场规则

(一)考生考试前30分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不齐或者不符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室。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提前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三)考生只准使用统一发放的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卷笔刀等考试用品。不准携带书籍、纸张、计算工具、通讯器材、电子仪器等,考生无需自备草稿纸。

(四)考试开始后,应考人员必须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毕业院校、准考证号。答题卡(纸)上不得作任何标志,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褶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签字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作答的,须用2B铅笔添涂。未使用规定用笔作答的后果自负。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传递物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八)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必须离开教学大楼警戒线外,不得在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九)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和考试用品等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四、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口令下达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口令下达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警戒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取消入警资格、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或其它处理。

五、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取消入警资格、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或其它处理。

六、扰乱考场秩序的处理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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