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死刑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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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 只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

3. 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为枪决和注射。

4.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 死刑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此处死刑记忆为死刑立即执行,即,死刑立即执行,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8.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执行确定之日起计算。

9.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刑缓期执行期间: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 如果故意犯罪:①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②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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