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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宪法-选区划分
1.选区与选民小组。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 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选区往往义划分为若干选民小 组。
2.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1 至 3 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 24 条第 2 款);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 25 条)。
3.选区的类型。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 的选区参加选举;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农村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 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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