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基法律知识(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2016-03-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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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律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法律知识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法律基础知识及法律模拟题: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供广大考生学习。

【法律常识】

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 占有。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 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者其他对占有物的 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者让与同时进行。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对物 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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