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基法律知识(宪法)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2016-01-2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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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宪法-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 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 过。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 45 周岁。国家主席要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家内外事务中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国际事务中,他还要以国家象征的身份代表国家的尊严和地位。这样重要的 职务,不仅要求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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