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考试网发布:三属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120597894,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 内容 |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核准 |
| 许可条件 | 1、“三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受理条件: (1)我国人民和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2)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受理条件: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并未享受任何单位养老金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上报县民政局。 |
| 申请资料 | 1、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由单位或部队提供《革命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和《病故军人证明书》,烈 士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档案、遗物、协议等材料。 2、在乡复员军人要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的申请书; ②《身份证》、《复员证》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 ④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的报告。 |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核准 1、接到部队或地方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后,召开烈属、组织派员、民政局和烈属户籍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座谈会,按照规定计算一次性抚恤金额,依照规定商 定享受定期抚恤遗属; 2、接到《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后,召开由遗属、部队派员、民政局和遗属户籍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座谈会,按照规定计算一次性抚恤金额, 依照规定商定享受定期抚恤遗属; 3、接到乡镇上报的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要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报告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 |
| 办理部门 | 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
| 法律效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到十九条核准“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第四十二条核准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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