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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和政府保底分配办法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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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营级及其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办法》的通知

宝市军转办发[2009]11号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宝鸡市营级及其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宝鸡市营级及其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办法

为了进一步拓宽军转安置渠道,逐步建立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接收单位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新机制,充分调动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的积极性,使军转安置工作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字[2007]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1、接收单位:有安置任务的市级部门和驻宝部省属单位,均可参加双向选择。

2、军转干部:我市当年接收的计划分配营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凡符合市级安置条件者,均可按下列要求参加双向选择。

(1)参加考试考核并取得市军转办核发的《宝鸡市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资格通知书》(以下简称《资格通知书》)的军转干部,在市级和中、省驻宝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其他未取得《资格通知书》的军转干部,在市级和中、省驻宝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进行双向选择。

(2)党政机关和实行亲属回避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配偶随调的军转干部;军转干部自愿放弃配偶安排工作的,可以参加上述单位的双向选择;军转干部配偶或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军转干部不得与配偶或随调配偶选择(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二、双向选择的程序

1、军转干部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军转办报名,经资格审查同意后,填写《宝鸡市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以下简称《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参加双向选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的军转干部,视为放弃双向选择资格。

2、召开军转干部双向选择洽谈会。当年有安置任务的市级部门、驻宝部省属单位的领导和人事科(处)长,符合双向选择条件的军转干部参加洽谈会,进行双向选择。接收单位也可在双向选择洽谈会后采取到市军转办查阅档案等其他形式选用军转干部。

3、签订《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达成协议后,分别由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本人在《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上填注意见、签字盖章,报市军转办备案。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原则上应于双向选择洽谈会结束后7日内将《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报市军转办备案,特殊情况须由接收单位事先告知市军转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的,该《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无效。

三、双向选择的相关要求

1、双向选择在当年安置计划下达后适时进行。

2、市级和中、省驻宝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从取得《资格通知书》的军转干部中选用所需人员。

3、每名军转干部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与多个单位签订协议的,视为无效。《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一经签订,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军转干部解除协议。取得《资格通知书》的军转干部与市级和中、省驻宝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后又要求解除协议的,取消其在市级和中、省驻宝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资格,并收回《资格通知书》。

4、取得《资格通知书》的军转干部,放弃选择公务员单位而选择其它单位的,本人必须写出申请并交回《资格通知书》。

5、取得《资格通知书》的军转干部安置到市级机关和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我市下年度将不再接收安置。

6、在双向选择洽谈会期间,市军转办负责向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介绍情况,并提供信息咨询和问题解答。接收单位也应向军转干部介绍本单位所需专业、职级和去向,为军转干部提供方便。

7、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军转干部双向选择有关事项由市级部门自行确定。

四、政府包底分配

对未参加双向选择和参加了双向选择但未签订《双向选择分配协议书》的军转干部,实行政府包底分配,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将其分配安置到未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其中:取得《资格通知书》、且本人服从组织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将其分配安置到未完成安置计划的市级和中、省驻宝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中,采取个人填报志愿、依据考核和考试成绩排名、依次进行包底分配的办法安置。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宝鸡市营级及其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暂行办法》(宝市军转办发[2008]7号)不再执行。

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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