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聘用人员由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安置手续由县安置办、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城镇退役士兵考试未录用人员,一律做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按自谋职业新标准执行。
5、提高自谋职业标准:从2011年12月退役后,提高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①转业士官由40000元提高到60000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对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对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对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多次立功的只按其中立功等级最高的计发一次。②城镇义务兵由20000元提高到40000元,超期服役和立功后增发补助金的标准与转业士官一致。由本人申请,通过签订协议,进行公证后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2011至2014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时,按自谋职业新标准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对2011年12月以后退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义务兵已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的,按新标准给予补发自谋职业补助金。办理自谋职业所需补助金纳入县财政足额预算。
三、安置时间
2011—201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安置方案》审定之日起具体组织实施,录用安置、自谋职业安置手续均在2016年1月底前办理结束,其各项待遇从安置之日起按规定执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政府不再办理自谋职业及安置手续,并停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组织机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的工作。本次安置及考试工作在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复员退伍安置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监察局全程监督本次安置工作。整个安置工作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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