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国防部 2015-11-03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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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 技师(二级),计7分;

(五)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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