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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望城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网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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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望政办发〔2014〕125号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大事,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确保我区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3〕30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条件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总参谋部、民政部年度安置文件中规定的特定对象。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实行自主就业,区人民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政策扶持。

(三)严格易地安置条件。原则上只接受望城籍户口、由望城区人民政府征集入伍的(含望城籍大学生入伍)退役安置对象。确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

二、带编制安置

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带编制安置,在编制允许范围内,由区人社、编制部门提供区直机关、乡镇(街道)相应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编制岗位。

三、合同制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除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安排带编制岗位后,其他人员合同制安置到区属各国有企业,区直机关、乡镇(街道)或其二级机构和村(社区)的合同制岗位。

四、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3〕30号)文件精神,由区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

2.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个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政策标准增发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4.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复员和自主就业。在部队选择复员的,按自主就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在部队选择转业,回地方后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区人民政府发放相当于其退役时可领取的退役金3倍的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五、其它

1.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与退役士兵签 订劳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 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2.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因个人原因超过30天未到安置部门报到以及不服从工作分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再享受安置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3.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区人民政府按区人社局核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与部队接薪,按实际时间发放。非政府原因延长的待安置时间,不予发放生活费。

4.带编制安置的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合同制安置的人员,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工资,财政予以定额补助,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和享受社保待遇。

5.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龄、保险问题,按照长政办发〔2013〕30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自2014年1月1起望城区所接收的退役士兵,根据本办法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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