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基本概念】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赋分要求】区分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一、二类岛屿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分别赋分,按年累计。
【参考分值】三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年分别计0.5分、1分、1.5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年计1分。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工作的,在国境县市政府所在地的,每年1分;在其他乡、镇、苏木的,每年1.5分。既在三类区以上又属于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的,按最高项目分值计分。
5.奖惩情况
【基本概念】《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规定的奖励与处分项目。
【赋分要求】三等功以上奖励逐级递增累计赋分,下一级奖励等级的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级奖励项目的基准分值。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只记最高奖励项目分值。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参考分值】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荣立一等功的计25分,荣立二等功的计15分,荣立三等功的计3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减2分,严重警告减4分,记过减6分,记大过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减10分,撤职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减3分,严重警告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减12分,留党察看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6. 执行重大任务情况
【基本概念】参加作战、维和、护航、维稳、抢险救灾等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急难险重任务。
【赋分要求】对执行重大任务情况,以次数累计,分别赋分,最多不得超过8分。
【参考分值】作战1次3分,维和、护航1次2分,维稳、抢险救灾等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急难险重任务1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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