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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淄博考试考核择优安置军转干部办法

淄博市军转安置信息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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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军转安置制度改革,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考核、择优安置军转干部。

二、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

符合在我市安置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全部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中公范例、统一阅卷的军转干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时间3个小时。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分卷考试,即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使用不同试卷,团职军转干部考试主要测试其政治素质、组织管理和问题处置等应知应会基本能力,不再测试以记忆为主的客观题;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范围内容方式与往年一致。考试不指定教材。

(二)考核

1、团职干部

考核对象为2015年省下达转业安置计划的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下同)。考核项目包括军龄,职务,奖惩情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情况,参战情况等。主要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赋分。时间计算一律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

(1)加分项目

①军龄分。军龄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入伍前参加工作时间不计为军龄。

②职务分。任正团职或副团职时间每满一年计1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5分,半年以上的计1分。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时间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

③受奖励分。平时立三等功,在团职岗位上计3分,在营职以下岗位上计2分;平时立二等功或战时立三等功计10分;平时立一等功或战时立二等功计15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战时立一等功计20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④受表彰分。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四总部以上表彰的计9分;受大军区级表彰的计4分;受军级或相当于军级表彰的计2分。因在参与支持地方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的分别计7分、3分、2分。因同一事项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机关表彰计分一次。

⑤获科技进步奖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20分、10分、5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0分、5分、3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对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获得科技进步奖同时立功的,或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按最高奖励等次计分一次。

⑥其他加分项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满一年计0.5分,计算整年后剩余时间,半年及半年以内的计0.25分,半年以上的计0.5分。参战每满一个月计0.5分,计算整月后剩余时间,半月及半月以内的计0.25分,半月以上的计0.5分。

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以及参战的时间,以档案记载和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从事涉核工作以总政治部认定为准。同一时间区间内符合多个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项目计分一次。立功表彰奖励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或级别的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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