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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底,中央印发了《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为抓好国转联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军转干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具体依据与主要经过
今年的国转联1号文件明确规定,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原则上实行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办法安置;并强调指出,为避免出现接收安置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问题,考试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实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志恒常务副省长在今年的全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考试安置办法和团职军转干部选调安置办法。根据国转联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省领导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领导带领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的同志,在认真学习1号文件的基础上,草拟了我省军转干部考
试安置办法,然后,分别召开了11个地级以上市人社局领导和军转办主任、以及70多个省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和驻粤部队转业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还专门征求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录处和省人事考试局的意见建议。在对初稿进行认真的修改后,我们将办法呈送志恒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省军区黄善春政委,省军区张仲会副政委审阅,经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签发,于5月19日印发全省执行。
二、关于考试对象的说明
《办法》规定,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置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没有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且不属于照顾安置对象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不能安排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求进入非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不参加考试。
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实行选调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目前,这个办法正在制定之中。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参照行政团职军转干部选调的办法,采取选调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采取这种办法安置的主要考虑是: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时相当于团级以上职务,是部队的技术骨干,资历较深,且往年我省绝大部分地区对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级的军转干部不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安置。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属于照顾安置对象。营级以下职务的政策性照顾安置对象不参加考试考核,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
三、关于考试内容的说明
考试只进行笔试,不进行面试。考试为一份试卷,总分100分,主要内容是:一是政治常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常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础理论知识;二是法律常识;三是机关公文基础知识及写作;四是时事政治。考试题型以客观题为主,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不指定辅导教材,军转部门不举办培训班。
四、关于编制下达和落实安置岗位计划的说明
(一)编制下达安置岗位计划的办法
1.安置岗位计划的分类。安置岗位计划分如下五类:一是行政正团职安置岗位计划,其中要单列出满3年以上正团职领导职务的计划;二是行政副团职安置岗位计划;三是技术9级以上职务安置岗位计划;四是营级以下职务安置岗位计划;五是政策性照顾对象指令性安置计划。以上五类安置岗位计划,原则上一次下达。如遇特殊情况,经报批后可追加安置岗位计划。
2.编制下达年度安置岗位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下达的安置计划,按照各职级类别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分类别下达本年度各接收单位的安置岗位计划。安置岗位计划应明确安置具体接收单位(如XX区人社局)、岗位性质(如机关、参公、事业、企业等)和各类别(即以上五个类别)军转干部的安置数量,如:XX市人社局,机关(或参公)单位,正团职1名,照顾对象1名;事业单位,技术9级以上1名,营级以下职务1名。有条件的市,下达安置岗位计划时可明确到具体职位。
3.报送安置岗位计划。各接收部门、单位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各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安置岗位计划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安置岗位性质和数量等。各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将落实的安置岗位计划,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二)编制下达安置岗位计划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各部门、单位编制人数较多的多接收,近年来接收人数较少的尽可能多接收;各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要优先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政法专项编制主要用于安置军转干部;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满编超编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自然减员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的办法接收军转干部。
编制下达安置岗位计划,原则上各职级军转干部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公单位安置的比例应与上年度水平基本持平,有条件的可有所提高。其中,行政团职军转干部主要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排,任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的行政正团、副团职军转干部,原则上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排;政策性照顾对象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安排。
(三)条条单位安置计划的下达与落实
中直驻粤单位和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岗位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安置岗位计划应明确安置岗位性质和不同类别军转干部的安置数量。各部门分解计划后会同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在6月底前下达各地执行。其岗位安置计划主要用于军转安置任务重的地区和单位。下达各地各单位的军转安置计划,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督促其落实安置任务。
五、关于考务组织的说明
(一)关于考试公告和岗位公告发布问题。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各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性质,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性质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
(二)关于报名受理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报名工作,并进行条件审核。对符合考试条件但主动提出不参加考试的军转干部,要向部队转业办(移交组)提交书面申请;符合立功和边远艰苦地区照顾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由部队转业办(移交组)负责统计。最后,考试报名工作由省军区转业办审核和分类汇总,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送省军转办审核。军转干部岗位报名由各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关于组织笔试问题。笔试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各地市军转安置部门合同当地考试部门共同做好考务有关工作。
(四)关于笔试考场设置问题。军转干部报名参加考试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市可设立考试点,考试人数不足20人的市,应请示省军转办安排考试事宜。考试地点由各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于考试前15天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后公布。每一考试室的考生一般不超过30人,实行单人单桌。
(五)关于试卷领取问题。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和军转办应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凭人事考试机构的介绍信和领卷人员工作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试卷领取、运送和保管工作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六)关于考试监督问题。每一考室必须配备2名以上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监考员负责监考。省根据情况派员赴各地检查指导考试工作。
(七)关于考卷送交问题。考试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收回考生试卷、贴封条密封,并于考试当天21:00时前将考卷送交省军转办指定地点。
(八)关于考试评分和成绩公布问题。由省统一组织阅卷评分。省军转办统一公布考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
(九)关于考核加分问题。考核加分由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省军区转业办审核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省军转办审定,并将考核成绩表装入档案一并移交。各地无需再重新进行考核评分工作。
六、关于考试录取的说明
考试为竞岗性考试,每个军转干部只能填报1个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按报考岗位录取时,若出现同分并列,则按考核分高、职务高、任同一职务时间长的次序录取。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七、考试安置工作的初步时间安排
6月中旬各地级以上市下达年度安置计划。7月20日前各接收部门、单位报送安置计划落实情况。7月底,各市将营级以下职务安置岗位计划报省军转办审核。8月初,各市公布营级以下职务安置岗位计划,做好报名及考试准备。8月下旬组织考试。9月份进行录取工作和指令性分配安置。10月份发出报到通知。
广东省军转办 广东省军区转业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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