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苏南京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一、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以及转业安置时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后失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
二、发放标准
营职以下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80%确定,团职干部的补贴标准在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上浮10%的基础上按80%确定;师职干部上浮20%。
三、操作流程
1、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凭本人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军官转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资格认定表》,办理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申请手续。对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本人,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3-25日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定期申领手续,主动说明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逾期未申领的,不予补发。
2、区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军转办对申报对象进行身份及职级的认定,并于每季末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季度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失业军转干部名册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进行核定批准。条件不符或资料不全的,退件并一次性告知。
3、对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次月25日前委托银行按季发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困难补贴:(1)重新就业的;(2)移居境外的;(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未按规定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5)死亡的。
四、政策依据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4] 20号)第三款第五条“企业在岗军转干部,以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标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团职干部(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基础上上浮10%,师职干部(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下同)上浮20%。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按在岗企业军转干部补助标准的80%执行。各区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批。”《关于贯彻宁委办发[2004]20号和宁人字[2004]1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人字[2005]98号)第二款“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自本次失业登记之月起计发(登记当月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停缴社会保险费次月起计发)。自2005年7月1日起,逾期未申领的,不予补发。第四款:企业的失业军转干部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以及转业安置时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后失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
五、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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