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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区2012、2013年退役士兵重点对象安置办法

网络整理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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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转网发布:河北沧州市区2012、2013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对象阳光安置实施办法。中公教育军转网提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关信息,供军队退役士兵参考。欢迎加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交流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大全,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河北沧州市区2012、2013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对象阳光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沧州市区2012、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重点对象是指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条 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档案考核打分、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高效备考优选和公开考核分数、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档案考核打分。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记载的服役年限及其贡献等情况进行打分,打分标准按照《河北省退役士兵档案考核打分说明》(附后)执行。

考核打分以部队邮寄出的原始档案材料为准,后续补办的材料不予认定。

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持有证章、证书、喜报、奖励卡片,否则不予认定。

档案考核打分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驻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全程进行监督、审核。

第五条 公开考核分数。档案考核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在市民政局网站及公开栏同时予以公开,广泛接受退役士兵及社会的监督。考核分数并列的,以服役时间长的为先;服役时间并列的,以奖励等级高的为先;奖励等级并列的,以同等奖励次数多的为先;同等奖励次数并列的,以职务高的为先;职务等级并列的,以学历高的为先;学历并列的,以技术等级高的为先;技术等级并列的,以年龄大的为先。

退役士兵对档案考核分数有疑议的,可在公开之日起七天内向驻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复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公开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下达后,在市民政局网站及公开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实行高效备考优选。退役士兵按照个人档案考核分数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在安置计划内自主选择工作单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其选择单位开具工作分配介绍信。

放弃自选工作单位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申请自谋职业,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公布安置去向。退役士兵自选工作单位结束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在市民政局网站及公开栏公布每一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

第九条 严肃安置纪律。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为退役士兵谋取、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贿赂的;

(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十条 依法接收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非重点对象的安置办法、安置计划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点击附件>>>

《河北省退役士兵档案考核打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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