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分项目:
1、对服役期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记过处分的减20分、受记大过处分的减30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赋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安置资格。
(四)退役士兵档案考核结束后,安置地要将考核成绩进行公示。
五、考试考核分数折算
文化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按实际得分的5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档案考核分数按实际得分计入考试考核总分。
每名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分计算公式是:文化考试分数×50%+档案考核分数+技能培训赋分
按照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类别和从高效备考到低分分别排列名次,并张榜公布。
六、选岗办法
根据本人考试考核综合得分,按照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的原则依次进行选岗。如出现分数相同时,按以下顺序优先选岗。
(一)军龄长的先选;
(二)立功授奖高的先选;
(三)五至八级伤残军人先选(伤残较重优先);
(四)烈士子女(第一代),
(五)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先选(伤残较重优先);
(六)党员先选;
(七)职务高的先选;
(八)党龄长的先选;
(九)如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排序,视情况单独研究确定。
七、考试考核要求
(一)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档案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必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
(二)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须经省民政厅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资格。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名单,由市里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省安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将退役士兵名单下达各市落实安置资格,并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以及当地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核实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五县(市)区和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自行确定本地区考试考核办法。2009年7月13日市民政局印发的《济南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济民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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