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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2]11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二、职工在公有制单位之间因组织调动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与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作现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三、职工由于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如何计发,可由调出单位一次性计发;也可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后,作为调入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此类问题要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上述一、三条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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