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江苏南通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编辑推荐2015军转:军转干考试近期消息汇总

编辑推荐江苏南通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政策汇总

编辑推荐江苏南通军转干部(营职)考试考核赋分办法

编辑推荐江苏南通市军转干部(团职)安置暂行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苏南通市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军[2011]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要求,现就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通 市 监 察 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南通市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采取量化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量化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原则上安置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

第五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转干部量化考核依据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1年加1分,不足1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非相应安置正团职领导职务18分,任职每满一年加2分;正团职非领导职务、副团职领导职务16分,副团职领导职务任满三年的加3分,以后每满一年加2分,副团职非领导职务15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转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军转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军转干部量化考核的积分由市军转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非相应安置的军转干部,按照正团领导职务、正团非领导职务、副团领导职务、副团非领导职务分别从高效备考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转干部参加选岗只给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自愿选择部省属驻通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选岗。军转干部未被接收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转干部在接受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转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更多军转安置政策信息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