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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四川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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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家属应是军转干部的配偶、具有城镇户籍且工作单位在军转干部部队驻地,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按照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干)手续,在部队驻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

3、在军转干部部队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仍在上班(工作)的正式职工(干部)。

二、随调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移交:

1、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转干部所到地区在同一市、州的;

2、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截止当年的3月31日办理招工手续不满2年的;

5、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工以及在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6、档案材料不全、印鉴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7、在办理随军调动手续前,已被部队驻地用人单位招收为职工(干部)的(不含户口原籍为部队驻地的军转干部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随调家属);

8、在办理随军手续前已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不再是正式职工的。

(原标题:随调家属接收安置政策(川转发〔2007〕4号文件摘录);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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