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法:
1、行政调配安置: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进京人员,由区政府行政调配推荐,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实施。
2、指导安置:对随军前“无业”、或按“无业”办理进京的随军家属,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设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对随军家属实行免费服务,每年举办两次随军家属劳动就业洽谈会。
3、自谋职业:区政府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凡不要求政府安置,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区政府设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奖励基金,奖励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区政府一次性发给就业扶助金30000元。随军一年内办理自谋职业的另增发鼓励金5000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有关证件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卫生监督疾控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本费用。自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凡领取了自谋职业奖励金的人员,不再纳入安置范围。
第十五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安置随军家属要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安置随军家属工作未满3年的,除本人有严重违纪行为和其它特殊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安置随军家属不适用试用期和初期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置随军家属,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本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但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每月工资发放额度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安排到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岗位,劳动定额也应确定合理标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安置随军家属,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劳动政策,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安置家属工作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女工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按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自户口迁入的次月,政府为随军家属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300元,期限为1年。享受生活补助费期间,自就业或领取自谋职业执照和扶助金的,生活补助费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就业扶助金和奖励经费,分别由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进行汇总审核,由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统一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划拨到区民政局实施办理。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个人档案存放区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免费存档二年,从第三年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存档期间,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可以解决本人的缴费工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在待安置期内,由区人事局和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随军家属自身条件,组织1至 2次免费技能培训,使其掌握至少一门特长。
第二十四条 凡政府推荐安置工作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最多不能超过2次),不再列入推荐安置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5月27日下发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双拥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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