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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潭市直单位军转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规定,湖南湘潭市市委组织部审查团职军转干部的档案,市人社局审查在市直机关安置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档案,对有关要素量化考核计分。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考核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量化考核计分各要素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日期。
一、军转干部基本素质计分
1、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2、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3、任职时间计分: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4、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5、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材料必须齐全。
二、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
1、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被军级单位党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三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军转干部政策照顾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按每年0.6分计分。
服役期间,在多类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按照其中最高的标准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效备考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2、参战加分。
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3、伤残加分。
因战致残6级计10分,7至8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计5分,7至8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4、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
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参加地方重大工作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军转: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单位军转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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