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按每年0.6分计分。
服役期间,在多类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按照其中最高的标准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效备考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计10分,7至8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计5分,7至8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参加地方重大工作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计分排序
第十七条 量化考核计分有关要素严格以部队审核移交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依据,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八条 按照军转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组织填写《军转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名确认,本人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签名确认的,由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 按照正团职、副团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落实)、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社局组织落实)分批分类,将每批类的军转干部按考核计分高低排序。计分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二十条 军转干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采取分批组织、逐类进行、依次选择的办法进行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按类别、按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团职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团职军转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岗位调整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二、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其中,副团职军转干部的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政策下达任职通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选岗结果在“红土地”湘潭组工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人社局组织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
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人社局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由市人社局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后,召开军转干部安置会议,办理相关手续。选岗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军转干部必须对档案中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凡档案材料不真实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自主选择资格;军转干部安置方案一经确定,不再复议和变更,每个军转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度重新纳入安置计划时,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的军转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其班子年度考核不能列入一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冻结该单位人员编制计划、人员调动、录用和经费审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督促检查各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情况,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严格按考核计分的结果进行排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安置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操作、透明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工作中,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军转: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单位军转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上一篇: 军转政策:黑龙江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
下一篇: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