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网络整理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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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市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优先录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在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五)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第十五条 军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优待,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

第十六条 北京市教委责成北京教育考试院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北京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招生考试部门及学生所在学校要将拟享受优待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所在部队代号、优待原因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卫戍区政治部,各区县教委、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及北京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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