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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军转干部职务低于部队原任职务的师团职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标准

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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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比部队原任职务偏低的师、团职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

军转字(1990)5号

各区县局、中央驻津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近几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精神,我市接收安置了一大批军转干部,其中包括一千余、团职干部。对这些师、团职干部的安置,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各有关单位及组织、人事、劳动、房管等部门克服了许多困难,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总的看,军转干部安置是比较适当的,这些同志到新的岗位后,能很快熟悉情况,胜任本职工作。

但是,有些具体问题尚需妥善解决,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

二、对职务安排比部队原任职务偏低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使他们分别享受区局、县处级干部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

1.按规定应传达到区局或县处级党员干部的党内文件或党内报告,应由其所在单位党委或上一级领导机关党委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或听取传达报告。

2.各单位分房时,应根据本单位的房源情况,分别与本单位区局、县处级干部同等对待。

3.在医疗和发放书报费等方面,应与本单位相应职级干部一样对待。

4.企业应将军转干部的军龄视为本单位的工龄,在发放奖金等问题上,应和同岗位人员同样对待。

三、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近几年来执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经验报送市军转办。

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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