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可责成其限期完成,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以往有关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其他事项,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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