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按照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落户以及家属安置。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设专人负责,承担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省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培训和就业指导,并负责其退役金的统计、预算、 申报、核拨和调整核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及调整申报、档案存放管理、协助就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要定期走访,主动关心。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负责为其申报和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党团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在设区市、县(区)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和定期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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