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拨考核
选拔国防生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2000]财事字第0641号)中规定的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的条件,一般应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报名、院(系)推荐、高校和选培办考核筛选、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对学生的选拔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选拔年度前一年第二学期集中进行。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报名,院(系)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对其德才表现作出鉴定,提出推荐意见。选培办应会同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对选拔对象逐个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觉悟、现实表现、学习成绩、特长爱好、身体状况、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培养目标为初级指挥干部的,还应侧重对其形象气质、体魄状况、语言表达能力和管理素质潜力等项目的考察。体检一般安排在高校医院进行,也可在就近的军队医院进行。考核选拔工作实行责任制。
当选拔数量不能满足选拔计划时,高校和选培办可在相近专业中从志愿从事军队工作的优秀学生中选拔,并视情由高校进行必要的专业调整。选拔的国防生名册,应于当年9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备案。
经批准成为国防生的学生,即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并由高校、选培办和学生三方应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高校和选培办应采取一定方式公布选拔结果。
五、在校培养
高校和选培办应当重视抓好国防生(包括从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的的在校军政训练和日常教育管理,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动态,注重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军政训练任务的同时,利用寒暑假组织国防生到部队参观见学和实践锻炼、增强他们对部队的了解。国防生毕业时应具备军队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够基本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国防生在培养期间实行全程筛选。高校和选培办应进行跟踪考察,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登记表》(见附件)。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六、毕业和派遣
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高校和选培办要做好对国防生作出毕业鉴定、提出任职建议、健全档案资料等工作。
毕业国防生的分配方案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高校和选培办共同拟制,于每年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并统一下达。
毕业派遣工作由高校和选培办具体组织实施。军队用人单位可视情派人到高校进行考核,并协助高校和选培办做好派遣报到工作。
七、组织领导
国防生的选拔培养工作,事关军队生长干部的质量,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高校和选培办要增强工作责任感,互相支持,通力合作,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国防生的在校军政训练及相关活动,确保国防生选拔培养质量。大军区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国防生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注意研究探索特点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每年选拔培养工作结束后,高校和选培办要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向上级主管部门。
高校和选培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处理。
上一篇: 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