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院校性质:重点接收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院校毕业生,或省部级直属重点院校的成绩优异、且为部队紧缺专业毕业生,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必须为高中起点并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毕业后取得学位证、毕业证)。录取批次必须为二本及以上。
(二)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三)体格检查: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年龄条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4、29、34周岁以下,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五)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特殊情况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六)补充岗位: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消防中队)灭火救援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七)其他公安部政治部规定的接收条件。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接收:
(一)中共党员、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
(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
(三)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四、筛选淘汰:
依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报名到下达任职命令近一年时间内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接收期间淘汰。招录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考核、体格检查、面试、政审等各项考核测试,考生有1项考核测试不合格的,直接淘汰,不再组织进行下一项考核。
(二)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5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送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三)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为期一年的岗前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或者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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