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国防事业。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三)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3。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四)年龄条件。接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4周岁(199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29周岁(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34周岁(198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放宽2岁。
(五)其他条件。毕业生必须参加接收单位统一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身体检查、心理素质检测、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和政治审查合格,择优确定接收对象。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号学生和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三、职级待遇
(一)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入伍时间从2016年6月30日算起。职级、工资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确定。
(二)在首次评授警衔、任职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三)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四)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队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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