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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6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单位情况简介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是一支担负着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公安现役部队,属武警系列,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执行解放军条令条例,在云南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随着云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队的职能和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保卫社会经济建设和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6年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接收20名(男生19名、女生1名)应届毕业生(本科)分配到所属部队工作。
二、接收对象和条件
接收对象必须是2016年6月毕业,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本科大学生。以接收国家“985”、“211”工程院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的毕业生为主。
接收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未婚。
(二)专业对口,不符合接收专业的一律不予报名。同时,学历、学制、学习成绩等符合接收要求,并能按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身高165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每一眼裸眼视力在4.6(0.4)以上。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四)接收的本科生年龄不能超过2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本科生:199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年龄可放宽1岁;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特别说明:报名系个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个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退出现役。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一)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二)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他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四)在资格审查及入警考试、面试中本人提供的个人情况(学历、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相关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被证实所提供资料和报告的有关情况中有伪造或虚假成分的。
筛选淘汰: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二)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三)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四)毕业生档案经复审不合格的。
(五)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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