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务员法练习题01

2015-02-04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编辑推荐2015年全国军转干考试课程辅导简章

编辑推荐2015军转干考试备考:《科学发展观》知识点汇总

编辑推荐2015年军转干考试公文写作文体及公文处理常识汇总

编辑推荐2015军转干考试知识点汇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导语】法律知识是军转干考试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中公教育军转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2015年军转干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公务员法练习题,供2015年军转干部备考。

【法律知识积累】

【习题1】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C。中公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90 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小王不是聘用制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时,不能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习题2】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相比,“职位分类”的特点是( )。

A.以“人”为中心,分类简单,重视公务员的人品条件和学历、资历

B.以“事”为中心,分类详尽,重视职位工作和公务员个人的专长,官职与官阶合一

C.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官职与级别相对分离

D.突出对公务员的品级、官阶的区分,公务员队伍组织严密、等级分明

【答案】B。中公解析: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依地位高低来分类和定待遇,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依工作职责和贡献大小分类和确定待遇。品位分类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对“人”的分类,而非对“事”的分类。对“人”的分类,系指对人员的品级官阶加以区分,而不涉及各等级人员所担任之“事”,即工作职务的分类。“职位分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级不随人走”,就在于“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在这里,职等、职级的等级都是从属于职位的,它们不是文官个人的等级,所以若无职位,便无等级可言。

 

更多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