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军转干考试行政法知识之行政主体

2015-01-20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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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行政法知识是军转干考试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中公教育军转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2015年军转干考试行政法知识之行政主体,供2015年军转干部备考。

【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一.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3)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4)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2.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3.地方行政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4.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1.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2.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企业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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